(二十七)进一步拓宽对外开放的领域。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坚持逐步开放和对等开放原则,更加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高素质专业人才,促进保险市场由广度开放向深度开放过渡。继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服务力度。
(二十八)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企业“走出去”。借鉴外资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增强国别风险、项目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积极培育一批管理国际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国家“走出去”总体战略。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完善针对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和发展双边、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加强境内外保险监管协调,强化对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跨市场跨境传递。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修改和制定,在重大事务和战略性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九章 人才兴业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三十)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业人才队伍。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专家型监管人才,建立完善保险监管重点人才库;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大对风险管理、精算、财务、核保核赔、资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促进高层次人才向保险业聚集。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促进形成有利于保险人才脱颖而出、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保险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合理规范的保险人才流动秩序。坚持党管人才,建立组织选拔、市场配置和依法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
(三十一)建立符合国情和行业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注重增强优秀人才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行业薪酬福利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收入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完善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应国情和行业实际、贡献与薪酬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合规和业绩为导向,综合运用绩效考核、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根据各类人才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以及所承担的职责,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健全和完善分层分类、科学公正的绩效管理和奖惩问责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情况的考核约束。
(三十二)健全适应人才成长需要的教育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坚持“大教育、大培训”的基本方针,对人才培养进行长远统筹规划,整合培训资源,丰富培训手段,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具有保险业特色的终身教育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保险企业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分类建立人才培训档案,提高培训针对性。加强各类资格认证和等级认证考试的统一管理,根据保险业不同专业技能需求,依法合理设置职业资格,完善相应的考试和评定体系,逐步建立核保、核赔、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职业资格考试及认证管理制度。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规范相关测评体系。
第十章 优化环境 营造科学发展良好氛围
夯实法律法规基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发挥社团组织作用,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三十三)继续加强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明确农业保险定位、经营原则、监管机制、再保险保障和财税支持政策。完善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将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风险管理手段纳入相关领域立法。加强相互制保险公司立法研究,制定自保公司规则。建立健全风险处置制度,完善破产清算和保障基金制度。积极参与金融综合经营立法。推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推动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规则,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案件快速处理规则。
(三十四)推动完善支持政策。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与合作,进一步研究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保险、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建立由国家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推动研究实施个人养老保险递延纳税试点办法,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支持政策。推动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中小型保险公司、专业保险公司,以及创新型保险业务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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