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逐步完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偿付能力整体充足,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保险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在防范风险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识别、防范和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基本形成。
——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逐步成为受社会尊重和信赖的金融服务行业。保险信用体系初步建立,诚信文化体系和惩戒失信机制日益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和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诚信理念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从业人员的具体执业行为,诚信文化与企业文化深入融合,服务更加标准、更加规范、更加优质。
第二章 转型升级 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战略转型,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竞争从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力。
(三)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坚持高标准和差异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鼓励区域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强化创新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与银行业、证券业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四)促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在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保险中心,发挥区位优势,建立机构聚集、产品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等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推动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城市和农村市场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的产品和经营策略,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资源投入力度,完善与农村市场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保险市场加快发展。支持东部地区保险市场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和自主创新方面率先发展,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新型保险交易市场。加大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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