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鼓励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体现保险核心优势、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人身保险要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业务,稳步发展投资型业务。财产保险要优化车险业务,积极开拓非车险业务,加大服务低碳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业务。继续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营销模式,推进银行代理渠道专业化转型,促进个人代理渠道优化升级,深化与专业中介渠道合作,规范发展交叉销售,探索与规范发展电话、网络等新兴销售渠道,构建高效可控的多元化销售体系,提升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六)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协调发展。整合保险产业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股权。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在实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目标的同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建设,在证券承销、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七)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格局,鼓励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八)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统筹直保市场与再保市场的协调发展,树立科学分保理念,充分发挥再保险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中的支持作用,实现再保和分保良性互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合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确保风险有效分散,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加大再保险技术引进力度,加快再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探索发展非传统再保险业务。加快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
第三章 挖潜扩面 大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深入挖掘市场资源潜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更加注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更加注重提供诚信优质保险服务,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改善民生和公共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九)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服务扩大内需战略,大力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与住房、汽车等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稳定居民预期,促进消费增长。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配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投资国家基础产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兴产业建设,大力开展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经营,创新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服务国家创新型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建立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运用,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认真落实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试点。积极开展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保险业务,大力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开展农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参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保险保障需求,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加快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参与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和设立医疗机构。配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开发各类补充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设计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护理保险,积极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健康保障服务。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保险服务产业。探索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实现途径,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为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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