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温州某公司从德国进口的一批啤酒酿造工艺不符合我国啤酒标准,目前已作出退运处理。该批啤酒共两款,重量112升,货值0.93万美元,将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被退运出境。
我国对进口啤酒执行强制性标准,进口啤酒除了应符合《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通用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符合《啤酒》国家强制性标准。我国《啤酒》国家标准GB4927对啤酒做了明确定义。啤酒是以大麦、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上述两款啤酒分别是酒精度为30%烈性啤酒和57%烈性啤酒,其制造工艺是13%酒精度啤酒经多次冰晶化后制造而成含高酒精度的酒,其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对啤酒的定义。
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其主要是对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即使符合贸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