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2024年版)》的通知。
列入《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2024年)》(以下简称《安装名录》,见附件1)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第九条规定的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尚未出台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技术标准的,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按要求完成安装、联网工作。
《安装名录》发布后新增的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且有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要求的持证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
《安装名录》中2024年新增加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其中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与市水务局监控平台联网。
《安装名录》中不属于2024年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纳入安装计划时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附件:
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2024年).docx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维护相关标准和规范.docx
(附件详情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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