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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起广西人迁户口补身份证等均可异地办
9月8日起 广西人迁户口补身份证等均可异地办

  9月8日,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从即日起在全区推出四项便民利民措施,并就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解答。
  
  举措一
  
  区内迁移户口可享“一站式”服务
  
  全区范围内,凡是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广西籍居民,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交落户申请、办理户口迁出、落户登记的全部手续。
  
  此项措施免除了以往申请人需要从户口所在地到拟迁入地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持准迁证返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再持迁移证回到迁入地办理迁入落户手续的多次往返,有力简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结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人员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向拟迁入地户籍窗口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拟迁入地户籍窗口经核实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通过公安网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3.审批通过后,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向迁出地户籍窗口发送迁移信息,系统在30分钟内完成准迁信息发送工作;
  
  4.迁出地户籍窗口民警接收到准迁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预迁出;
  
  5.迁入地户籍窗口民警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6.接到通知后,申请人可选择在准迁入地的户籍窗口,一站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免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
  
  注意事项:
  
  户口准迁有效期限是40天,申请人接到通知后逾期不办理的,系统自动取消申请人准迁资格;其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区内工作单位落户或回原籍落户,仍需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时不能采用网上迁移方式。
  
  举措二
  
  身份证补领换领区内异地可办
  
  广西籍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需要在区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居民户口本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须再返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证件申领手续。
  
  下一步,我区公安机关还将重点缩短居民身份证制证周期。从10月1日开始,除边远山区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外,其他地区居民身份证的办结时限,将由法定时限的60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2.户籍窗口民警从省级人口系统提取申请人的常住人口信息、人像信息、历史办证信息,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证要求;
  
  3.符合要求的,户籍民警正式受理办证申请,采集制证相片和指纹信息,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将受理信息交换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4.经受理地市公安局完成制证信息抽检工作后,系统自动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安排制证。
  
  办理条件:
  
  申请人属于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省级人口系统中至少留存一张本人照片;申请人属于非全国在逃人员(CCIC);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未采集指纹或指纹采集失败的,异地办理不受限制;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已采集指纹的,异地办理采集指纹时,必须至少有一枚指纹比对成功。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本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
  
  领证方式:
  
  异地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未申请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的,在目前相关系统技术改造完成之前,证件送达申请人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人需回户籍地派出所领取。
  
  举措三
  
  全区实现机动车异地年检
  
  自治区辖区内车管所登记的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化品运输车外的其他汽车,均可在全区14个地级市任意一家具备汽车异地互检资格的汽车安检机构,检验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需再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
  
  办理条件:
  
  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化品运输车外,其他在自治区辖区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登记的汽车均可办理。
  
  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签注已满的汽车,不得通过异地互检办理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应当到车辆登记地的安检机构检验后,再由原发证机关换发行驶证。
  
  举措四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同城化”
  
  此次,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现有的业务平台,在前一阶段北部湾经济区4市驾驶证异地转入换证“同城化”的基础上,将机动车驾驶证异地转入换证“同城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全区。
  
  办理条件:
  
  但是,并非所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都可在我区任意一个地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异地转入换证,只有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方可办理: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的;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以上两类公民均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将本人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入到现居住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入换证;
  
  2.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以上证明,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当时无法提交《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但其他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如实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车辆管理所受理岗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车辆管理所先予以受理申请。
  
  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提交《居住证》或《居住证明》,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而申请人仍未提交的,该驾驶证将无法再次办理换证、补证等业务,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分享到:0  时间:2015-09-11 来源:灵动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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