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所引起的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来自不同的方面,这些需求对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由民族危机而引起的国家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促成了制度上的创新,使中国建立起专门的农业教育、科研机构。但是这种需求是纯理性的,建立在这种需求之上的现代农业教育、科研机构,与当时中国乡村的农业生产实际有很大的距离,对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有限。现代工商业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既有理性成分,又有现实利益的成分,因此与农业生产实际联系较密切,对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也切实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局限性在于同市场需求联系过于紧密,容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且其对新技术的支持仅限于某个特定的领域。因此近代中国源自工商业需求的农业技术创新不能持久,也不全面。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分两类,来自农业企业家的需求和来自普通农民的需求。由于近代中国的农业企业发展并不顺利,数量有限,其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也有限。而普通农民对新技术的需求则有待农业推广者去开发。创造各种条件激发农民对新技术的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农业技术创新的三元结构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不是三元结构中的某一环,而是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农业新技术供给者、需求者以及应用新技术的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者之间,应该有一种共同利益为纽带。找到并建立这种纽带是实现农业技术创新的关键。
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资源禀赋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形成了当今世界多元化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与制度。最近10多年来,随着世界农业及农业科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各国都在根据新的需要对本国的农业技术创新机构设置以及运行机制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改革。
1.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和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科技企业和各种民间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技术市场范围逐步扩大。
(一)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到2010年前后,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主攻方向明确、资源优势互补、科研推广衔接的国家农业技术创新体系。
1、整合农业科技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整合优势力量,建立以科技、农业部门为主体的农业科技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杭州市农业科技的规划和管理。将目前分散在科技、农业等多个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集中统一,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管理,杜绝多头申报和低水平重复现象,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
2、以市农科院为龙头,建立开放性的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市农科院是杭州市农业综合科研机构,承担农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和技术推广职能,具有相对齐全的学科门类、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比较完善的条件设施,并且已经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和食用菌科研平台,已基本具备建立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的条件。要在国家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总体框架内,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布局,确定区域农业科研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产业重点。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农科院的投入,提高其研究条件设施水平。市农科院要建立开放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积极吸纳国家和省级农业科研院所和院校参与研究和开发。
3、建立农业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平台是科技创新的基础设施,没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就不可能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围绕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根据我市农业科研的实际,统筹规划,创建一批农业科技专业创新平台,在近期优先建设珍稀食用菌、茄果类蔬菜、淡水鱼类、茶叶、组培快繁等5个专业创新平台;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技术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园;支持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企业设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进一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
4、培育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培育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主体是加快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推进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健康和生机勃勃的创新体系,而支撑这个系统运转的核心就是创新主体,因此,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农业技术创新主体,保证创新体系建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扶持要从鼓励单纯生产规模扩大,向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转变,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也可吸收具有开发能力的单位作为企业的开发机构,以增强自主的研究开发能力。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中,应有不少于设备总额10%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
5、组织协作攻关。协作攻关是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法宝,其作用也一次次被证实。市科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科院针对我市都市农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主动设计重大的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动员全市有关科研、推广、教学单位和农业企业积极参与,进行广泛的合作。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国家、省级科研单位参与。
(二)加强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创新型国家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他们拥有一套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得到广泛的应用。
1、建立完备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结构体系。对现有农业部门、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等机构,在功能上进行重大调整(或合并重组),形成农科教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主体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在确保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供销合作社及其他涉农部门到农村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外,更要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农技推广。大力扶植农业中介服务和农民自我服务组织,使农业科技推广活动变为社会行为。
2、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服务的模式。近些年,各地突破传统的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模式,探索形成了“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制度”、“农技110”、“农业科技入户”、“农民网上培训”、“田间学校”等多种有效的农业科技服务新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科技与农民的对接,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不仅为农业科技人员提供了用武之地,且为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走出了一条新路。市农科院积极尝试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随着科技体制改革,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如常设技术市场、科技培训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中心、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等。但是真正适应市场和广大农户需要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还比较少。要实现农业技术供给与需求的对接,让农业技术供需之间顺畅沟通。首先要培育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建设,尤其要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市场法规,使农业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像普通商品那样在市场上流通。其次要培育和发展农业技术中介组织。一方面中介机构通过评估和筛选农业高新技术,可以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的质量;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比较了解农民的愿望,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供给意愿”和“需求意愿”的对接。第三要促进中介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鼓励农业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下海”创办这类机构,扶持民营中介机构的发展。
4、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长期工作在农业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在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州一级的推广专家有4000余名,均为大学的博士或教授,县一级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12000多人,其中50%拥有博士学位,大多是硕士。相比之下,我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偏低,基层推广部门更是如此。乡镇一级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甚至没有经过专门的农业教育,理论知识极为匮乏。一方面要从农业高等院校吸收优秀毕业生加入到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三)加快构建农业科技投入新机制,确保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要实现农业技术创新,进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从制度上保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需要的资金和其他必要的资源。农业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的弱势产业,加之农业生产的高度分散性,使得农业科技不但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而且具有高度的需求多样性。因此,农业技术创新必须以稳定的农业科技投入增长为前提。
1、政府是农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农业科技基本上属于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农业科技供给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必须与农业科技的公共产品属性相适应。由于农业科技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投资者难以完全占有其投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政府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资助,才能使农业科技活动持续进行;农业科技活动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单纯依靠科技主体难以解决投入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科研机构都给予“特殊照顾”。
2、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投入多元化格局。农业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稳定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投放是远远不够的。在保证政府投入主体的前提下,开辟多条渠道,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由于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配置社会资源方面,也要遵循市场效率原则,而不能完全承担全部成本,必须形成多方投入的利益格局,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农业科技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本着社会活动社会办的原则,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作为我国社会活动的主体,他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成为农业科技活动的投资者;改革的实践证明,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的形成,大大活跃了农业科技活动的局面。民办科技机构开始大量涌现,他们在增强农业科技实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农业科技活动中也必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形成多主体投入,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3、构建与农业科技公共产品属性相适应的供给体系。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和私人的农业科研往往集中于不同领域,公共部门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基础科学和准技术的创新;而私人部门的活动则以一种互补的方式,集中于原型技术和实用型技术的开发应用。就我国农业技术研发而言,由于其公益性强、外溢性大、成果物化难度大,而小农经济力量分散、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农业科研开发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因此,对于农业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性研究、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性或共性技术研究必须由政府投入。而对于可明确界定产权和产权主体,易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一般实用型技术,政府的重点是培育市场供给机制,创造相应的政策环境,并按市场原则对相关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使其成为这部分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投资主体。
4、确保农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稳定增长。一方面要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充分利用“绿箱”政策,继续加大财政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投入,通过立法保证国家对农业科技投入的逐年增加,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科技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要切实向农业倾斜,保证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强化政府的供给主体地位,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加强财政投资的导向功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拓展投融资渠道,适当降低科技企业贷款及上市融资的门槛,设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建立完善农业科技的风险投资和分散机制,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弥补政府供给主体的功能缺陷,解决农业科技供给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
5、创建农业科研投融资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的农业科技支持体系的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科技投资融资公司和农业高新技术风险基金,解决农业科技投入的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四)提高农业技术应用主体的需求动力,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
农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是农业技术的应用主体,他们对农业技术的需求如何,直接影响农业技术创新的供给,因此必须从提高农业技术应用主题的技术需求动力入手,推进农业技术创新。
1、强化农民的科技意识,激励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一是要大力宣传运用农业科技成果致富的典型,引导和激励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增强农民采用新技术的意识;二是要切实改善农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条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增加农民采纳农业科技成果的条件和能力;三是对于采纳农业科技成果的农民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尽力减少农民接受新技术的“后顾之忧”。
2、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成果转化率,就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文化科技的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一是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保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以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的建设,搞好九年义务教育,有效地提高未来农民素质。二是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技术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农业专业户、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科技素质。
3、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民采用新技术成果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产生规模效益,降低采用新技术的成本,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会加大,这样才能提高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动力。因此,迫切需要我国政府在维护稳定和适应现代农业要求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协会,大力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以提高以农民为代表的农业技术应用主体采用新技术成果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对技术创新的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拥有一支庞大、且训练有素和富有献身精神的农技研发和推广队伍对成功实施农业技术创新战略是十分必要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更主要的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1、改革分配制度,完善岗位激励机制。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真正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对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应首先着力解决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待遇低、任务重,“好人不想干,能人不来干”的实际问题。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产权激励机制。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农业著作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和农业商业秘密权。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法律在确定其对新品种、新技术的拥有权。农业技术创新成果一般都是职务成果,成果权(专利权、品种权)属研究单位所有,我们可以通过合约享有部分专利发明权、品种权益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一是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我市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的数量还非常少,但是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农作物品种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相当部分的人对此也是见怪不怪。农业科技人员无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没有意识去申请相应的保护。另一方面要让农业科技人员从知识产权转让、开发中获得收益。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农业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甚至可以有减免税的优惠。
3、改革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成果激励机制。要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按照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改变评价过多过繁的现象,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我市科技成果奖励评选中,完全把农业科技成果和其它成果等同起来,用成果所产生的效益来衡量。但是2005年我市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一产业仅占5%,而农业技术创新所涉及的农业产业领域又非常多,因此单纯地用“金钱数量”来衡量成果的好坏是不合理的。虽然近些年来的农业科技成果水平可能不及工业或其它行业的成果,但多年没有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无疑已经影响农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建议在杭州市科技成果奖励评选中,按照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评选标准,确保农业科技成果有一定的获奖数量,也达到一定的奖励等级。同时把农业科技推广成就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市农业发展基金的推广项目经验收后,也可以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选,以激励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推广活动。
4、对优秀农业技术创新人才进行奖励,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今年我市开展了农业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和奖励,评选出5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优秀科技工作者、10名杭州市农业优秀科技工作者、10名杭州市农业先进科技工作者,但这个评选是5年一次,间隔时间过长。一是要缩短评选的间隔时间,1-2年评选一次;二是把获得的荣誉和职称评聘、住房、晋级、退休待遇等挂钩;三是评选条件要更多的注重科技人员在本职岗位的成绩,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适当倾斜,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立足本职,服务三农。另外在“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中要确保农业科技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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