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不了《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收取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每桶0.3立方米)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桶6元;容器容积大于或者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自入住当月起收取。
(四)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但应当在收费时向收费人员出具证件原件并由收费人员记录证件号码。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一)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
(二)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非居民缴费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每月6元收取:
(一)从业人员不足6人的;
(二)运营场所套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三)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其他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
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地铁、火车、轮船、飞机等)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设置容器收集,并按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文章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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