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石化“11·22”特大事故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近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考察工作时专程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并发表重要讲话。
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托,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即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经国务院批准,及时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事故报告将全文公开
国务院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都受到相应处分。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规规定,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中,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青岛市黄岛区委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宝三、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同时,国务院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作防范措施建议,要求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将全文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国务院已开展专项检查
1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吸取“11·22”特大事故的教训,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开展了沿海沿江石化企业、石油库以及输油码头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
该专项检查发现了类似“11·22”特大事故中所暴露出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我国油气开发建设,目前已形成了655条油气长输管线,总里程达到10.2万公里,一些已运行了20多年,有的甚至达到40多年,有些管道已经锈蚀、变薄。有些输油管线与城市的管网交叉重叠,存在很多隐患。
针对检查当中的问题,监管部门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单,并且进行督促检查。
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说,这次共检查了将近3000家石化企业和石油库,查出的隐患有近2万项,隐患都在整改中。安监总局还在安排继续深入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