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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施行 劳务派遣将同工同酬
  28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将实行“同工同酬”,并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
 
  近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已经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许可的文件,逐步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新规实行后,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入围门槛,有利于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但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用工量下降。”该工作人员说。
 
  根据规定,今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同时,还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人社部门:派遣工需加强维权意识 
  
  28日,记者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临沂劳动派遣职工普遍存在于制造业、央企、国企、外地驻临沂的单位。其中,金融、电信、电力、石油石化、通信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已成为其普遍用工形式之一,这些企业劳务派遣员工占很大一部分。
 
  “如果同工同酬的话就太好了,以后上班干再多活也不觉得委屈了。”市区一家企业单位的“临时工”杜师傅说,“如果单位不实行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其实很多劳务派遣工都和杜师傅一样,期待享受同工同酬,却担心没有部门监督约束。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每年都要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人社部门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除了劳动执法部门加大对新法实施的监督力度外,劳动派遣工需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新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该工作人员说。
分享到:0  时间:2013-08-29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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