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氢氟碳化物管控现状
答:氢氟碳化物(HFCs)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强效温室气体,主要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替代品使用。2016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达成《基加利修正案》,旨在控制和减少HFCs生产和使用。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正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发展中国家需在2024年将HFCs生产和使用量冻结在基线值。
为履行《基加利修正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明确规定副产三氟甲烷(HFC-23)自2021年9月15日起不得直接排放,应尽可能销毁处置;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HFCs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发布《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一批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二氟甲烷(HFC-32)等5种HFCs受控用途化工生产设施,改建和异址建设不得增加产能;发布《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确定中国HFCs生产基线值为18.5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使用基线值为9.0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自2024年起正式对18种HFCs实行配额管理,实现总量控制的履约目标。
问:当前我国氢氟碳化物管控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答: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HFCs生产和使用量大、品种丰富,涉及行业企业多、产业链长、范围广,履行《基加利修正案》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生产削减压力大。目前中国HFCs生产企业共50多家,产能超160万吨,分布在10多个省份,开展HFCs削减直接关系近3万多人就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也将面临挑战,并将对氟化工产业及关联产业产生深远影响。二是使用替代难度大。HFCs使用涉及制冷、消防、泡沫、医药、半导体等多个行业数万家企业,随着最后一类ODS含氢氯氟烃(HCFCs)在2030年完全淘汰,以及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作为ODS替代品的HFCs使用需求将不断增加。同时,当前中国HFC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面临专利、技术等挑战,在成本、能效、安全、环保等方面难以完全兼顾,研发推广应用进程较慢。部分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路线还不明确,履约形势复杂严峻。三是出口管控任务重。中国每年开展HFCs出口审批近3万批次,出口量约40万吨,为全球近190个国家供应制冷剂、灭火剂等不可或缺的工业、生活物资。中国严格按照议定书第五条缔约方时间表开展HFCs削减,关系到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序履约及其国内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持续保障。四是履约能力仍需提升。面对《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形势新要求,中国需持续完善管控氢氟碳化物的政策体系,提升监测评估和替代品研发能力水平,加强监督执法,确保顺利完成履约任务。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我国履行议定书三十多年来,逐步建立了受控物质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与总量控制配额许可管理双管齐下的管控体系,推动履约目标顺利实现。2021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通知》,以“关门原则”严控生产规模大、部分领域替代路线明确的5种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为《基加利修正案》履约奠定良好基础。目前,18种HFCs已全部被纳入配额管理,而剩余13种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有待明确。为全面履行《基加利修正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通知》,既是与过去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也是实现履约目标的重要保障。
问:《通知》发布的依据是什么?
答: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同修订并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年 第44号),将《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纳入《条例》管控范围。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对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13种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二是已建成的18种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在进行改建或者异址建设时,不得增加原有产能,也不得新增受控用途HFCs产品种类。三是明确18种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HFCs应纳入配额管理,在设施验收合格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在配额范围内使用和销售试生产产生的HFCs。对于副产HFCs的生产设施,副产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未取得配额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四是对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用作受控用途HFCs的,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切实保障国内供应和相关行业企业使用需求。
问:如何有效推动《通知》相关要求的落地实施?
答:一方面,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通知》宣贯工作,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环评机构、企业等的培训和宣传。另一方面,将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企业,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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