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福建省地震局发布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解读,该解读针对此前5月12日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进行解读。其中指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列入福建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针对电力工程部分的公告原文及具体解读如下:
电力工程
7.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
8.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9.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11.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
解读说明:
1. 根据GB 50260-201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第8.1.4条规定:大跨越工程指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塔杆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或杆塔设计需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按耐张段设计的工程,因此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
2.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是重要生命线工程,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是重要的电力生产基地和能源基地,这些工程对社会经济高质量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能源保障,其遭受地震破坏,将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系统的大面积瘫痪,直接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快速恢复,将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将产生重大影响,属于特殊设防类或重点设防类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目前全国至少有22个省(区、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火电、水电工程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条款参考了广东、浙江、江西、江苏等周边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7-11项电力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1日
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涉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工程,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工程。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建设工程。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工程。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工程。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米以上的1级、2级大坝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设工程。
三、电力工程
7.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
8.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9.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11.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
四、工业工程
12.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气工程,大中型油(气)储罐区、输油(气)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气设施工程。
13.生产过程和产品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大中型化学工业工程。
14.大型采矿工程和大型金属冶炼工程。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级医院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和新设置传染病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Ⅰ、Ⅱ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
16.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设区的市级以上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剧院、会堂,4万座及以上体育场,6000座及以上体育馆,省级以上大型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图书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会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长隧道(长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桥梁(单孔跨径15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一级汽车候车楼。
21.新建干线铁路、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地方铁路、城际铁路,铁路枢纽和大型铁路车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
23.城市轨道交通。
24.运输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25.液体危险品码头及其储罐区。
26.重要的水运客运站。
七、通信工程
27.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8.国家级、省级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建筑,省、设区市的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建筑。
29.发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广播发射台、高度200米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区域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建筑。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及业主或建设单位、其他单位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