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2013年第12号公告。公告称,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三个月的过渡期后统一实行券款对付结算——即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且债券的交割和资金的支付互为条件。
多年以来,在正式的“券款对付”结算条件暂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易结算一直是采取“纯券过户”、“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结算方式。这三种结算方式中,债券的交割过户与资金的清算不同步,这三种方式的结算双方都存在着不等的结算风险。
人民银行公告规定,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开立账户的交易者,应当委托债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人民银行公告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资金专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做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结构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服务。
此外,公告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日终滞留资金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对未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