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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未经正式审批在网络上传播构成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这份指导性意见提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以根据情节酌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上。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表示,伴随综艺节目的发展,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步增加,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也逐年递增。为了鼓励原创,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北京市高院在调研基础之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解答》,共十一个条款。

  根据《解答》,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综艺节目自身情况如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侵权时间,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

  据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涉及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是适用酌定赔偿。为了指引和鼓励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积极举证,同时也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解答》明确列举了适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同时,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五十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分享到:0  时间:2015-04-20 来源:灵核网整理(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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