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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享到:0  时间:2013-07-18 来源:灵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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