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巨额拆迁补偿款,中山一家名为和信的房地产公司与任长明恶意串通,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形式达到非法占有涉案商铺的目的,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案本报曾在2014年8月15日《广州日报·中山新闻》予以报道。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公司及任长明个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和信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任长明处以罚款5万元。
要求开发商办理商铺过户
岂料商铺被判过户他人
和信公司是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观景楼的房地产开发商,2007年2月1日,张海霞与和信公司的代理商和泰公司签订认购书,张海霞认购第一城观景楼二层73、75卡商铺,并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了首期的房款。之后,张海霞对这两间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一直使用至今。
而在张海霞购买此商铺之前,和信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将此商铺卖给了一名叫李海滢的顾客,但当时由于李海滢病重无力承担购房款,故和信公司和李取消了合同,但双方并未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该商铺在2010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可能涉及的拆迁补偿款高达70万元,张海霞遂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信、和泰公司履行帮助张海霞办理涉案商铺转名及过户的义务。
在此期间,2011年4月25日,任长明向法院起诉称其向和信公司购买了张海霞所购买的那两间商铺并支付了全款,并要求和信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7月26日,任长明起诉和信公司的案子率先作出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由和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协助任长明办理上述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
虚假诉讼 撤销判决
得知任长明案的判决结果后,张海霞以第三人身份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任长明案的判决,立即查封涉案商铺,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张海霞认为这是和信公司与任长明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合同,而任长明与和信公司串通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涉案商铺的拆迁补偿款。而被告任长明未答辩及提交证据,亦未出庭应诉。
此案经过二审终审,法院认定任长明起诉和信公司一案为虚假诉讼,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
虚假诉讼社会危害大
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已成为维权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也随之出现。
中山第一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表示,要依法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责任追究,加重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此外,为遏制恶意诉讼现象,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程序事后救济。上述案件当事人张海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任长明起诉和信公司案件的诉讼,但提交证据证明生效的该案件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因此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讼来进行事后救济。
张文辉提醒,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证据要求和起诉期限要求的,证据要求就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自身民事权益;起诉期限要求就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