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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企国际纠纷九成败诉,造船业应严把合同关
  虽已是世界第二船舶贸易大国,但我国船企在国际贸易纠纷中败诉率竟高达90%-95%!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江苏造船业遭遇众多涉外贸易纠纷,在这些案件的仲裁中,中方船厂鲜有胜诉。中国船厂普遍不重视运用法律给合同把关,是导致败诉的最根本原因。”近日,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律师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刘志伟揭示了众多船企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遭遇挫折的原因。
 
  根据其调查掌握的案例及数据进行分析,涉外仲裁案件90%以上的合同文本中,约定的纠纷仲裁管辖地为英国伦敦仲裁院,适用的规则为伦敦规则,适用的实体法则多数为英国法。而绝大多数中国船厂在签订合同时只认“有利可图”,忽视纠纷仲裁管辖地、适用规则等问题,这为日后处于被动地位埋下了伏笔。
 
  据了解,国际船东在谈判时通常占有支配地位,他们大多在合同签订时就预先根据贸易形势,在合同文本中设定对其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额外利益,转嫁危机。中方船厂一般是等到双方发生争议后才发现,解决争议只能去伦敦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而伦敦规则在造船业界被普遍认为倾向于船东。
 
  “实际上,中方船企能如此避免厄运的是极少数。”刘志伟表示,作为律师,他在接手此类贸易纠纷时,常感力不从心,因为中方船厂一是提供不了全面的证据材料,二是即使提供了材料,其中对中方有利的内容少之又少,难以对外方的仲裁请求形成真正有效的抗辩。为此,他建议,中国造船企业应形成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合同文本一定要请律师事先把关,尽可能在合同文本中充分体现自己的得益点,并对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前瞻性预测,而不是在涉诉后才想到寻求法律保护。
分享到:0  时间:2013-10-29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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