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八年;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等。
2011年1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西藏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八年;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等。
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调动了企业投身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强了其发展文化产业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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