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节能环保的民营企业可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到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后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暂时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民营企业给予一二年缓征税款的宽限期。
第一,准入遵循高技术性要求,低经济性要求。对符合技术要求,并提出详细生产计划的民营企业不设前置审批限制。
第二,事前研发支持和事后技术购买并举。对于技术优势明显的民营企业,政府可在事前提供研发资金支持。对于未获事前资金扶持,通过自主创新,开发出高技术水平产品并获推广应用的民营企业,政府进行事后技术购买。
第三,推动节能环保项目的示范建设。重点支持优秀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示范工程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第四,不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注册设限。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条件的民营企业,陕西省政府不在节能服务机构的注册方面设置限制,落实《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
第五,公共资源准入标准。除了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属于国家指定机构开发的公共资源外,不对民营企业在公共资源的使用方面设置限制。
第六,推进风电上网准入机制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对于规模小、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的中小企业可考虑淘汰或合并,支持优质的大企业风电上网,并开展风机入网认证和并网检测。
第七,税收优惠。对于从事节能环保的民营企业可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到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后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暂时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民营企业给予一二年缓征税款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