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我们的优势 去购物车结算(
0

行业报告 金融 能源

行业资讯 预警 机会

产业分析 趋势 时评

大数据 管理 营销

创  业 项目 故事

人  物 领袖 访谈

宏观 经济 策略

数据 行情 汇率

政策 时政 聚焦

金融 信托 理财

地产 市场 环境

商业 观察 要闻

区域 招商 园区

企业 百科 机会

预警 国际 国内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区域研究 > 东北区域 > 辽宁 >
辽宁省消协:商家再用霸王条款可遭起诉索赔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辽宁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工作人员何民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何民表示,该司法解释对消协组织的调解具有指导作用,更加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司法解释支持索赔
 
  对于“知假买假”者,社会各界看法不一,执法部门争议很大,消协调解的自由度很宽泛,同类纠纷调解结果不同更是屡见不鲜,此次司法解释统一了人民法院以往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同认识。
 
  何民认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职业打假人,更贴切的叫法是职业索赔人,其打假并非为公共利益,目前因调解不成已经进行到司法环节的案例很多,此次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答案:“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
 
  泛滥之势将被遏制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的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近年来,不少商家利用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消法修改后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
 
  何民表示,目前《广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予以了规定,该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这样的立法精神,对明星代言起到了震慑作用。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的泛滥之势必然得到遏制。
 
  具备先行赔付条件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何民表示,这里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好监督、防范、审核义务。比如,联系方式不能仅仅给消费者一个电话、这个电话要真实有效、要能打通、地址要真实存在等。因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高额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很多网站的提供者,如果放任网站上的卖家网络侵权,就要担责任。
 
  如有问题应该赔偿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
 
    在市场竞争中司空见惯,商家往往通过赠送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通常不被作为消费者对待。该司法解释则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何民表示,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这里的赠送不是无偿的,是有条件的赠送。因此,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既便是无偿赠送,也要保证产品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司法解释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不符标准有权索赔
 
  根据该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不是非得吃出问题才能索赔。该司法解释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何民表示,在实践中,只要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都有权索赔,但是对于经销者是否“明知”的确认争议很大,一般认为,感官能够确认的比如食品酸败、腐败、变质的;行政机关已经明令下架不合格的食品药品还在销售的;过保质期很长时间的食品药品还在销售的情形视为明知。
 
  出现纠纷可以起诉
 
  谢绝自带酒水、处理品不得退换
 
    这样的霸王条款应该并不陌生。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霸王条款向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该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民表示,商家再想利用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不好使了。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防止赢了官司赔了钱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民表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因此,司法解释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分享到:0  时间:2014-01-20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版权声明

  灵核网所有报告统计版权为《北京灵动核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所有,灵核网产品是《北京灵动核心信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市场调研、研究与整合的成果,究报告产品拥有唯一著作权。灵核网研究报告没有通过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销售,购买请直接与我公司客服联系。   灵核网核心产品为有偿提...[详细]
关于灵核网 |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 服务条款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运营公司:北京灵动核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专业市场调查研究机构-提供各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    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绿地启航国际12号楼
400热线:400-998-1068(7*24小时)      传真:010-82894622转608      E-mail:lhwscb@ldhxcn.com      QQ:1342340450/1602788672
总部:010-82894622      市场部:010-56290519     
京ICP备1302785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377号 灵核网 版权所有 灵核网数据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