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据了解,日前沈阳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作出大幅度调整,其中最高由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最低由1.3万元提高到4万元。
补贴新规:最高达到10万元
据了解,2008年至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l.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
近年来,沈阳市房价变化较大,原有的补贴标准已经明显滞后。因此,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于5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于洪、东陵区(浑南新区)为10万元/户;苏家屯、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7万元/户;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4万元/户。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新标准执行。
补贴条件:办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具备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收入标准符合准入线、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等条件。
办理程序:市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凭该《资格认定书》在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获得货币补贴。值得注意的是,该《资格认定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上市交易:须全额退回补贴金
关于市民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每户只享受一次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补贴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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