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警惕快递公司片面引用法律
2012年2月8日,一长春市民将3300元网购的电脑,交给圆通快递员快递给外地的妹妹。 但3月9日,“圆通”一负责人才和他联系,称电脑已丢失,给予1000元赔偿。
点评:《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以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同样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中,也明确提出:“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显然,快递企业如果要引用该条款的赔偿额度,就应该证明快递货物丢失并非因为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而绝大多数快递企业在援引此条文逃避责任时并未先做到这一点。
案例 销售假冒商品赔偿加倍
2012年11月,一广州市民在长春光复路某参茸商店购买了4.6万元的雪蛤膏和虫草。回到广州到某权威部门鉴定为假货,但没有质量报告书,要求退货。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