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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垃圾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规定


  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现予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企业尽快熟悉《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避免企业在数据标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此灵动核心《2020年第二届中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技术应用创新高峰论坛》特聘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垃圾焚烧高级业务专家、国控系统、企业端平台、督办系统等平台的项目总负责人于浪,为此次参加论坛的各企业代表详细讲解及指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9年11月21日




2020年第二届中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技术应用创新论坛通知

 


  各垃圾发电相关单位:

  随着我国垃圾焚烧产业政策推进、行业规范趋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运营能力和项目经验等方面竞争综合实力凸显。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及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为重点,实现企业和政府的双赢局面。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创新发展。深入分析我国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运营现状,携手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相关问题的解决,加强同行业技术交流,共同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经业内专家要求及建议,灵动核心定于2020年3月18-20日在(常州)召开“2020年第二届中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技术应用创新高峰论坛”共讨解决技术难点与对策。以科技创新引领绿色高质量发展,让绿色生态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与行动。

  一、会议目的

  本次会议旨在为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发展服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新常态下垃圾焚烧处理产业技术发展,深入学习和了解垃圾焚烧处理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邀请城市环境主管部门领导及行业领军人物,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合理化发展方向。

  二、会议主题
 

  推进绿色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加快合理布局
 

  三、会议时间
 

  2020年3月18日全天报到,19-20日上午会议,20日下午参观光大常州项目
 

  四、会议地点:常州
 

  五、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支持单位:
    


      


    


   
 

  赞助单位:

   
 

  媒体支持:
              

             
    
 

 
  六、会议内容
 

  1、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精细化管理
  2、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发展现状和 政策
  3、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分析
  4、垃圾分类对焚烧发电项目规划 建设和运营管理影响分析
  5、新形势下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 二噁英达标排放控制技术探索
  6、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 数据标记规范化培训
  7、垃圾焚烧厂双体系运行要点暨危 险源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探讨
  8、垃圾焚烧发飞灰处置及利用 9、如何防止锅炉受热面的高低温 腐蚀、运行有短时间超高情况
  10、基于垃圾分类的高热值垃圾能 源化利用分析
  11、水喷淋技术在余热锅炉二三烟 道的应用
  12、垃圾焚烧环境管理浅析13、高分子深度干法脱硝
  14、熔敷技术在高参数垃圾焚烧锅 炉上的应用
  15、垃圾焚烧锅炉吹灰器的选型及 案例分析
  16、半干法旋转雾化器研发历程及 案例分享
  17、其他技术交流待定7参会对象  

  

  七、参会对象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2、垃圾焚烧发电相关技术开发及科研机构

  3、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管理、生产运营、 技术人员

  4、产业咨询及投融资机构

  5、先进设备及工程建设承包商
 

  八、报名截止期  

  参会企业及会人员请务必于2020年3月18日之前将报名回执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dhx@ldhxcn.com。

  

  九、联系方式
 

  灵动核心会务组

  总 机:010-82894622

  传 真:010-82894622转608

  客 服:400-998-1068

  网 址:www.ldhxcn.com

  联 系 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18500525808(微同)

  邮 箱:ldhx@ldhxcn.com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3621100185(微同)

  邮 箱:lhcyyjy_bz@163.com

北京灵动核心产业研究中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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