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财政在已提前下拨2013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187.8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拨105.1亿元,用于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已连续8年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待遇。2013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下拨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292.9亿元,惠及全国968.9万优抚对象和17.3万老党员。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