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工商总部发布公告:1、自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从“品牌汽车销售”调整为“汽车销售”,原有经销商也可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简评.
汽车经销遵循《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自2005年4月实施。第十、十二条规定,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获授权后,需向工商总局提交材料,总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经营,本次调整后,销售商仅需在地方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且经营范围由原“品牌汽车销售”变更为“汽车销售”。
对行业销售模式、价值分配影响不大1、设立流程简化,利于节约资源。本次消除工商总局的报备流程,减少原来在该流程上资源、时间的消耗,降低成本。
2、调整未否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本次为工商总局单独调整,并未改变办法中对经销商“授权经营”等规定,未来“跨品牌”销售仍需获得生产厂家许可。
3、对汽车销售渠道基本无冲击。对于经销商,代理品牌力强的经销商,主机厂对其控制方法远不止原有法规限制,其可通过排他性销售协议、商务政策、车源调节等策略要求经销商依然做专营,经销商不会大面积更换经营范围;而代理弱势品牌的经销商,其经营环境、运营能力并不符合大厂招商要求,大范围进入强势品牌销售渠道概率低。对于主机厂,正如其对电商等新销售渠道的谨慎态度一样,其打破现有利益格局的动力并不足。
4、对“厂商强,经销商弱”格局影响不大。新政理论上增强了经销商的灵活性,但整车厂强势地位主要建立在技术、产品力上,经销商的边际改善不明显,正如经销商集团化(实质也是“跨品牌”经营)后,我们并未观察到其对整车厂谈判能力明显提升。
5、中期看,我们认为会有一些新的渠道补充进来。曾经4S店模式(高大上)契合汽车消费需求,所以在渠道中占主导模式,趋势上,汽车消费属性在变化(炫耀性下降,工具性增强),4S店劣势(高成本、不便利)逐渐显现,O2O(电商销售/后市场)冲击原有专营模式,目前这种转变是渐进、缓慢的,未来新销售/售后模式会抢占一部分市场。
综合,本次调整对销售模式、产业链价值分配不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