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摩肩接踵、屡伤民心。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2011年年底前,各地工商部门将给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使其在经营时有所顾忌,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来说,无疑是令人为之振奋的消息。
然而从实际国情和整体社会法制与信用体系来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存在着如何落实与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赖于整体社会信用系统。因此,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需要与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信用系统配合运用。食品安全犯罪屡现的原因,企业无良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经济上如此,信用上也如此。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被查处后,罚不能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戒不能让失信者颜面扫地。显然,威慑力和执行力,以及食品安全经营信用与个人诚信、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之间配合与衔接不留空隙,成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能否有效的关键。
其次,食品安全执法与管理部门,也应该有一个“信用档案”和一套联动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经营者信用档案,存在着一个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谁来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从目下的情况来看,工商、卫生、食安委等食品安全管理与执法部门,显然是共同主体。那么如何实现监管到位、惩罚有力,避免“花钱买证”、“花钱买信用”,的现象呢?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显然需要一套自我适用的“信用档案”,需要对失职、渎职的法律惩治系统,需要不扯皮推诿的坚决负责精神和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与执法常态。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一个人生命健康以及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它需要信用档案,更需要信用档案的有效发力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