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在2014年的时候并不是很看好,但是今年却是格外的明亮。随着趣分期等新一批以年轻人为中心的消费贷款场景平台的发力,今年会有一批此类平台的诞生,比如房屋贷款等,各种以消费为核心的垂直场景将会切入到此领域,这种互联网金融相对原来的P2P的传统互联网金融来说多了一个消费的场景,另外比起阿里巴巴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场景驱动的互联网金融则是更加一体化整合的产品。当年阿里巴巴最早是先有交易场景,后有交易的数据,最后才开始理财。互联网金融如今的发展是“简单粗暴+场景和社群”,场景和社群将会彻底颠覆第一代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更加金融化,产品也更加社交化,结合了场景的互联网金融会像“互联网+”一样,重新整合各个领域的支付消费习惯,渗透的消费领域会很丰富。
互联网金融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起金融生态和资
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风险与控制的新课题。关于互联网金融包括哪些业务板块,理解角度不同,说法也不一样。本文讨论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是从商业角度描述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模式。因此它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也不等同于金融的互联网化,更不是指互联网产业的金融活动,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既然是一种金融活动,必须按金融活动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既然是金融创新活动,就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本质能力。这种本质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来源,一是资本实力,即一旦产生风险,其资本抵补能力;二是专业能力,即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户关系,即长期形成的客户信任;四是产品和服务对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拓展这些能力,而互联网企业要拓展金融服务,如果涉及到价值跨时空转移和流动性变换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也必须建立起这些能力。目前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涉足,多是从自身不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担风险转移责任的信息服务平台入手的,在建立起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逐步涉足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领域。
对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应从监管活动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和监管风险责任主体,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其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业务的本质是金融活动,就要遵循业务活动监管的要求。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能办理资金池业务,不能集担保、借贷责任于一身,一旦涉足实质性的金融风险责任担当,就应遵循线下业务的监管要求。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对风险责任的转移是模糊的。而且在“跨界”、“混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而不可阻挡之时,金融监管本身的责任边界也模糊了。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大量创新活动,在监管的法律规范上缺乏,用现有法律约束创新活动,必然对创新的动力有所抑制。如何抓住互联网金融创新涌现的机遇而又有效防范风险,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